1、以下车辆在2013年6月30日前因涉及交通事故行为,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,其驾驶人、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个月,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。